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谢盈诉被告李强离婚纠纷一案,”曹法官面无表情的宣布着,“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曹刚担任审判长,许东方担任书记员。对以上人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?”
“不申请”
“被告是否申请回避?”
“不申请”王强回答到,王强没有聘请律师,他自己孤零零的坐在被告席上。
旁听席上坐着菲菲和公司的司机老张,菲菲表情木木的,一脸茫然;老张好像看透一起,懂得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的道理,正眯着眼打瞌睡。
“我不想让菲菲和老张在这里听。”谢盈偷偷的对我说,声音怯怯的,微微发颤。
“知道了”我朝他闭了一下眼,然后微微点了点头。
“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,…”曹法官在上面继续宣布着,“原被告双方都听清楚了吗?”
“听清楚了”
“清楚”
“现在宣布开庭,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。”
“好的”,我答应到,“审判长,在我宣读起诉状前,请允许我代表原告向法庭提一个小小的要求,根据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,原告申请法庭对此案不公开审理,也就是说请与本案无关的旁听人员暂时离开。”
曹法官看了我一眼,对旁听席问到:“办理旁听证了吗?,没有是不,请离开法庭,到外面等候”
菲菲站起身来,眼睛直直的看着王强,好像有什么话要说。
我开始宣读《民事起诉书》
民事起诉状
原告谢盈,女,汉族,1975年7月8日出生,现住岛城市天山路118号2单元301户;
被告王强,男,汉族,1974年11月23日出生,住址同上。
诉讼请求
1、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;
2、依法判令婚生子王多多由原告抚养,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;
3、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;
4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法院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
原被告于2001年4月24日在岛城市南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婚后生有一子,取名王多多(现年4岁),孩子从出生到现在,一直由原告以及原告的父母照顾,被告基本上是不闻不问,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望法院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。
刚结婚时,原被告感情尚可,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,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渐渐淡化。从2004年开始,被告便经常以业务忙或者陪客户为由夜不归宿,有时就是回家与原告也不说话,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一天天恶化,时至今日,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为维护原告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,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有关规定,原告依法诉至贵院,望贵院依法裁判,判如所请。
此致
南城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谢盈
二00六年六月七日
附件:
1、本诉状副本1本;
2、证据一宗;
3、家庭财产清单一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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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询问证人』
“审判长,在此,代理人补充一句”,宣读完诉状后,我向曹法官说:“~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婚姻自由,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,望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。”“知道了,原告还有什么补充的?”曹法官问。“暂时没有了。”“现在由被告~行答辩。”沉默了一会,王~答辩道:“我爱~盈,我~~的爱着她,我不同意离婚,我们感情很好,原告所称的事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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